我國實行營改增稅率之後,交通運輸業适用11%稅率。後在2018年4月,國家稅務局為完善增值稅制度,将增值稅稅率往下調了,原适用于11%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0%。
2017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明确規定“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于納稅人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二)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後在2017年12月,國家稅務局又發布了試點工作的通知“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
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台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号)
最後這一條政策,可謂是國家為無車承運人進項稅額抵扣的難題開了一扇通往光明的窗戶。